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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辦法

九十一年元月十五日教務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元月十六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1 月 3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各學制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

            限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入學後,各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三年級下學期五月一日至五月卅一日向各系所碩士班提出

            申請。錄取名額、甄選標準及甄選程序由各系所自訂,並提教務會議同意後生效。

第三條 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第四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大學部學生必須於四年級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一般生招生

            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五條 已甄試本校研究所碩士班,經公告錄取,並辦妥報到手續之大學部四年級學生,可於四年級第二學期開學

            一週內提出申請,經系所主管同意後,可比照預研生之規定,修習研究所課程。

第六條 預研生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後,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至多可抵免三分之二碩士班研究生應

            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且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要點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規定之限制),但研

            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七條 學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與欲就讀系所碩士學位之規定,方發給學、碩士學位證書。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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