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確保實驗室、試驗室、實驗工場、試驗工場等之正常運作,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全校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
第 二 條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系所所屬之實(試)驗室(研究)、實習工場、試驗工場等工作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第 三 條 本守則所稱之勞工,係指因工作關係確需進出第二條所稱適用場所之受本校雇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第 四 條 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適用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二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權責
第 五 條 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組織人員組成如下:
一、設置具諮詢研究性質之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定名為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委員會,設置委員若干人,組成人員如下:
l.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2.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
3.當然委員:由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技研處研發
長、各院院長、各相關系所主管、進修部主任、附設進
修學院校務主任、軍訓室主任擔任。
4.遴選委員:設置有實驗(習)場所之各教學及研究單位遴選負責該
單位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業務之教職員一人。
5.指定委員:由本校學務處衛保組組長及總務處安全衛生環保組組長
擔任。
6.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由當然委員中具有相關專業之委員兼任。
二、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定名為總務處安全衛生環保組,設置業務主管(組長)一人,技術人員若干人。
三、本校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組織架構如下所示。
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組織系統如下表:
四、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之權責於本校安全衛生管理規
章中另訂之。
第 六 條 一、校長(雇主)權責:
1.確定宣示本校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政策。
2.綜理本校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政策。
3.責成本校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安全衛生、環保
暨消防管理政策。
4.責成本校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人員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環保暨
消防管理政策。
二、適用場所(相關院、系、所)主管人員之權責:
1.應負防止意外事故發生之責任。
2.應負責監督轄區內之內務整頓及工作地區之清潔。
3.應督促所屬人員熟悉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全工作方法。
4.應與各適用場所管理人密切配合、聯繫,防止意外事故。
5.對新進人員及同仁、部屬應教導正確工作方法及操作方法。
6.應建立安全衛生改善提案制度,以提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7.應督導維護所轄機器設備經常在安全情況下操作,如發現有任何異
狀足以危及人員或設備之安全時,應負責改善,不能改善時,應停止
運作並報告上級。
三、適用場所(相關院、系、所)安全衛生業務負責人權責:
1.辦理該適用場所主管交付之安全衛生、環保及消防管理事項。
2.辦理總務處安全衛生環保組交付事項。
3.協助擬訂適用場所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工作守則。
4.督導實施適用場所自動檢查、緊急應變等計畫。
5.督導執行適用場所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教育訓練。
6.推動資源回收工作。
7.協助督導進行適用場所污染、意外事故及職業傷病調查。
8.其他有關適用場所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執行事項。
四、適用場所(相關院、系、所)管理人權責:
1.辦理適用場所主管及適用場所安全衛生業務負責人交付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執行事項。
2.辦理安全衛生環保組交付事項。
3.管制人員進出適用場所。
4.教導適用場所內之人員遵守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工作守則及相
關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法令之規定。
5.當適用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立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
作業,並退避至安全處所,經採取適當措施後,立即向主管人員報告。
6.執行適用場所自動檢查、緊急應變等計畫,並作成記錄備查。
7.適用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器具之安全衛生狀況,發現
有潛在不良安全衛生問題,立即向上呈報。
8.協助進行適用場所污染、意外事故及職業傷病調查。
9.其他有關適用場所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執行事項。
五、安全衛生環保組之權責:
1.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巡視適用場所且記錄於安全衛生工作紀錄簿。
2.配合校長、主管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協助職業災害調查及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3.制定及修訂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應用於日常監督工作中。
4.規劃作業環境測定。
5.向上級主管提供改進安全衛生建議及資料。
6.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之教育訓練。
7.規劃勞工健康檢查,並實施健康管理。
8.協助各系(所)修訂安全工作方法。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與自動檢查
第 七 條 空氣壓縮機作業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
l.空氣壓縮機之操作應有專責人員負責管理。
2.壓力錶及安全閥應由主管人員派員經常檢查,並使其機能正常。
3.每日應檢查貯氣筒及散熱箱上各安全裝置是否正常,必要時請專業
人員進行維修。
4.安全閥應由專業人員調整在較常用壓力稍高之位置。
5.開動前應先檢查各相關部份,例如:檢查壓力錶、安全閥、壓力調
節閥、逆流防止閥是否正常,並先放出貯氣筒中含留的水等,精確
檢視其機能正常後,始得開動。
6.空氣壓縮機在啟動之前,操作人員應先行巡視空氣壓縮機四週一次。
清除靠近傳動皮帶及轉動機件邊緣之一切物件,以防摔出傷人。
7.在運轉前後,勿忘各部份加潤滑油,並須特別注意自動調整給油器之
機能是否良好。
8.空氣壓縮機在開動時,應注意壓力錶指示。
9.在運轉中,應注意壓力錶指針所指位置,壓力不得過高,倘超過使用
壓力以上時,須做適當之調整。
10.在運轉中,如有發現機器部份有異狀時 (如壓力、溫度、音響、震動
等情況),應即停車作檢查處理,並做適當之調整。
11.空氣壓縮機運轉時,不可徒手探測轉動機件之溫度。
12.工作時,檢查風扇皮帶,排除其脫滑現象。以免積聚高溫。
13.自流給油器,應注意其加油壓力錶指針,並適時調整,如係低壓空
氣壓縮機者,應注意其油壺滴下油量是否適當。
14.空氣壓縮機之引擎、馬達之皮帶傳動的護罩,如故障應報請有關單
位維修。
15.空氣壓縮機曲軸箱內之機油量,嚴禁超過油標尺之上限,以策安
全(因壓縮機之凡爾或油封腐蝕後,機油即可隨空氣進入貯氣筒內,
有引起爆炸之虞。)
16.輸送壓縮空氣管之接頭鬆脫時,應先關閉貯氣槽上之放氣閥然後始
可連接皮管,切勿盲目捕捉劇烈擺動中之斷管,以免被鐵質接頭所
擊傷。
17.不得將壓縮空氣吹向易燃油料及工作人員,以免產生靜電引起火花
傷及人員,發生危險。
18.切勿以壓縮空氣吹向人體,更不宜用來吹除頭上、手上、鞋上及衣
服上之塵埃,以免為壓縮空氣帶出之鐵屑、顆粒等雜物所擊傷。
19.修理空氣壓縮機時,應放完貯氣筒內之全部壓縮空氣,以免噴出傷
人。
20.維修設備時,應先切斷電源、關閉引擎並放盡貯氣槽內之壓縮空氣
後,始可修理。
21.切勿在運轉中維修,維修後應將安全裝置復原。
22.每日工作完畢,或停用時間較久,而無人看管時,均應放洩貯氣筒
內殘存之壓縮空氣。
二、自動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如下列:
1.內面及外面是否有顯著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
2.蓋、凸緣、閥、旋塞等有否異常。
3.安全閥壓力錶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否異常。
4.每日開動前是否已將凝結水排除乾淨。
5.安全閥是否故障。
6.空氣壓縮機達到設定壓力是否自動停止運轉。
7.空氣壓縮機是否有異常振動或異常聲音。
8.空氣壓縮機潤滑油油位是否有異常。
9.汽壓是否保持在最高容許壓力之下。
10.負荷是否有劇烈變動。
11.空氣壓縮機及空氣儲存槽是否有異常發熱現象。
12.空氣儲存槽及管路接頭是否有漏氣現象。
13.壓縮空氣儲存槽及管件是否有銹蝕現象。
14.氣壓錶壓力指示是否正常。
15.自動控制裝置是否有異常。
16.皮帶有無過於鬆動。
17.電器開關動作或電器接線有無異常。
第 八 條 離心機械作業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
1.離心機械覆蓋及連鎖裝置不得使其喪失功能。
2.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後再行取出內裝
物。
3.使用離心機械應注意轉速,不得使其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
速。
二、自動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如下列:
1.覆蓋是否牢固。
2.制動器是否功能正常。
3.各項附屬螺栓是否鎖緊。
4.回轉體是否有異常振動或損傷。
5.主軸軸承轉動時是否有異常聲音。
6.外殼是否有顯著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
第 九 條 乾燥設備及附屬設備作業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
1.不得加熱或乾燥有機過氧化物、含有引火性液體之物質。
2.使用乾燥設備時,應注意鄰近場所,不得堆放有易引起火災之物品。
3.作業前應檢視乾燥機內面、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否損傷、變形或腐蝕。
4.使用乾燥設備前,應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以維持正常溫度。
5.須檢視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
6.須檢視設置於內部之電氣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
7.勞工應將欲乾燥物件放置整齊,不得有脫落或傾倒之情形。
8.於乾燥設備運作中,不得將乾燥設備打開。
9.於作業中應注意乾燥溫度與時間是否保持正常狀態。
10.經加溫乾燥設備之物品,需待其冷卻後,始可收存。
11.於作業完成後應確實檢視乾燥設備內是否仍存有物件。
12.於作業完成後應確實將電源(或其他熱源)關閉。
二、自動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如下列:
1.內、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是否有損傷、變形或腐蝕。
2.排氣設備或安全閥壓力表是否正常。
3.設置於內部之電器及配線是否正常。
4.溫度設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是否正常。
5.窺視孔、出入孔、排氣孔等開口部是否正常。
6.設置於內部之電氣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
7.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燥設備,燃燒室或點火處之換氣設備有無異常。
第 十 條 有機溶劑作業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
l.非有機溶劑作業人員,不得擅入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2.有機溶劑應於指定地點存放,並標明圖示、種類、名稱,放置物質
安全資料表(MSDS)及儘量減少存量。
3.使用有機溶劑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
好。
4.對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使用中,皆應隨手蓋緊。
5.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防護衣等防護器具,
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6.有機溶劑作業中通風換氣設施不得停止運轉,並應設置於通風良好
之上風之位置,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蒸氣。
7.有機溶劑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單位主
管。
8.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之有機溶劑,曾貯存有機溶
劑之空容器應加蓋密閉,並依規定處置。
9.有機溶劑廢液不可任意傾倒,應倒入指定之存放容器內。受有機溶
劑污染之抹布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
10.離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前,應確實將手部清洗乾淨。
二、自動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如下列:
1.使用有機溶劑時應檢視:
a.必要時是否配戴防毒口罩。
b.是否戴安全眼鏡。
c.是否隨手對溶劑加蓋。
d.是否張貼所有溶劑之危害物標示。
e.是否進行整體換氣。
f.是否有不適當之工作方法致使溶劑瀰漫。
g.是否有直接接觸有機溶劑之現象(手套、實驗衣)。
h.是否室內僅置放當天所需使用之溶劑。
i.有機溶劑一週之消費量是否在規定(或原設計)範圍內。
j.工作場所是否有公告使用有機溶劑應注意事項。
k.工作場所是否有置放物質安全資料表。
2.局部排氣裝置及空氣清淨裝置部分:
a.馬達是否故障。
b.皮帶有否滑移或鬆弛。
c.如為附蓋窗之氣罩是否隨手蓋上蓋窗。
d.有無外來氣流影響氣罩效果。
e.吸氣及排氣能力是否正常。
f.空氣清淨裝置是否正常。
g.氣罩、導管及除塵裝置中有否堆積塵埃。
h.氣罩及導管有無凹凸、破壞或腐蝕。
i.氣罩及導管是否妨礙工作。
j.氣罩是否被移動。
k.排氣機之注油潤滑狀況是否正常。
l.調整板是否在適當位置。
m.導管之接合是否正常。
n.濾布除塵裝置之濾布是否破損及安裝部分是否鬆弛。
3.整體換氣裝置部分:
a.扇風機是否故障。
b.是否新增設備影響空氣流動。
c.作業場所是否造成正、負壓。
d.扇風機內、外側是否受阻礙。
第 十一 條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
1.非作業人員不得擅入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2.作業現場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之特定化學物質。
3.特定化學物質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4.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5.對特定化學物質之容器,不論是否於使用中皆應隨手蓋緊。
6.於作業中應配戴手套、護目鏡、實驗衣等防護具,以避免皮膚直接
接觸。
7.應於抽氣櫃中處置特定化學物質,或必要時配戴呼吸防護
具,以避免吸入特定化學物質氣體或蒸氣。
8.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單位主管。
9.曾貯存特定化學物質之空容器應加蓋密閉及依規定處置。
10.受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抹布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
得任意棄置。
11.特定化學物質發生洩漏時,應在適當防護下立即以吸附材吸附洩漏
之特定化學物質,並將處理後之特定化學物質依有害廢棄物處理有
關規定處置。
12.不得使廢液因混合而有可能產生氰化氫、硫化氫等有毒物質。例
如:將含氰化鉀或硫化鈉之鹼性廢液與硫酸、硝酸等強酸性廢液置
於同一廢水處理系統。
13.離開作業場所,應確實將被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皮膚及衣物清洗乾
淨。
二、自動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如下列:
1.避難方向是否設置兩處。
2.逃生通道是否保持暢通無阻。
3.必要之警報裝置性能是否正常。
4.除卻危害之必要藥劑、器具是否備妥。
5.每位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員工是否使用有效的呼吸防護具、防護眼
鏡、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鞋及塗敷劑。
6.上列防護具是否均保持其性能及清潔。
7.整體換氣裝置之排氣機是否故障。
8.氣罩吸氣能力是否正常。
9.氣罩內部塵埃是否已清除。
10.洗眼、沐浴、漱口、更衣及洗眼或緊急沖淋等設備是否均已設置,
且維持堪用狀態。
11.整體換氣裝置及氣罩、導管、排氣機及空氣清淨裝置是否腐蝕、凹
凸或其他損害之狀況及程度。
第 十二 條 危險物作業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
1.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者,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
b.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者,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接觸加速其氧化之物質或水。
c.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加速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 加熱、摩擦、衝擊。
d.引火性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者,未經許可不得灌 注、蒸發或加熱。
e.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2.從事危險物製造或處置之作業,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a.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向主管報告。
b.於置有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場所內,其溫度、
濕度、遮光及換氣狀況有異常時,應即向主管報告。
3.對於存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有導致引
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
等必要設施。
4.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
災危險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5.對於不同類物品會因接觸時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虞者,應單獨
儲放,搬運時應使用專用之搬運機械。
二、自動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如下列:
1.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67條辦理。
2.危險物是否分別儲存。
3.是否有嚴禁煙火標示。
4.有否依規定標示危險物。
5.是否備製物質安全資料表。
6.反應器、管、槽有無接地。
7.電氣設備是否為防爆型式。
8.檢視工作場所是否遠離火源。
9.危險物有無放置陰暗通風處。
10.危險物是否洩漏、翻倒、碰撞。
11.有機過氧化物是否遠離日照或金屬異物混入。
第 十三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次:
一、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
1.操作人員應為專任,並受過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訓練合格取得
證照或經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
2.正在操作第一種壓力容器的人不得同時從事其他之工作。
3.購置此等設備時應取得檢查合格證,且使用期間應由代檢機構作定期
檢查,停用時應向檢查機構報備。
4.為防止災害發生,應每日檢點安全閥、壓力錶、及其他附屬配件是
否正常,凡發現有異狀時,操作人員應即向主管人員報告,並採適
當處置。
二、自動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如下列:
1.避免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
2.保持汽壓在最高使用壓力之下。
3.保持安全閥之功能正常。
4.進行自動控制裝置檢點,保持功能正常。
5.監視溫度、壓力等運轉狀態,並確認安全閥、壓力表及其他安全裝
置無異狀。
6.容器本體部分:
a.檢視本體有無損傷。
b.檢視焊接縫有無腐蝕及裂縫。
c.檢視保溫有無破損。
d.檢視防銹油漆有無脫落。
7.蓋板螺栓部分:
a.檢視各部螺栓有無鬆動或減少。
b.檢視各部螺栓有無損耗、腐蝕。
c.檢視蓋板、凸緣有無腐蝕或變形。
8.管及閥等:
a.檢視閥、旋塞有無損耗或洩漏。
b.檢視各接頭有無洩漏。
c.檢視管線有無腐蝕。
9.附屬及安全裝置:
a.檢視安全閥之性能有否正常。
b.檢視壓力錶之性能有否正常。
c.檢視溫度計是否正常。
第 十四 條 粉塵作業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
1.嚴禁在工作場所飲食及抽煙。
2.每週應檢查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粉
塵狀況等,發現異常時,應即採取改善措施。
3.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除塵設備,每年應實施自動檢查一次以
上,發現異常時應即採取改善措施。
4.隨時保持各工作場所之整潔以防止積塵過多,至少應每日清掃一次
以上。
5.粉狀原料、半成品、成品均應放置於指定之堆積場所,並防止塵土
飛揚。
6.隨時保持防塵口罩之清潔,以維護其性能。
7.從事作業時即戴上防塵口罩,且工作中防塵口罩不可任意卸除。
8.於作業期間,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不得停止運轉。
9.發覺身體(尤其肺部)不適時,不要勉強工作,應儘速做檢查及治
療。
10.預防發生塵肺症之必要事項,主管應通告全體員工知悉。
11.主管定期實施有關塵肺症之預防及健康管理所必要之教育措施。
12.定期之粉塵作業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勞工必須接受檢查,其檢查紀
錄保存十年。
二、自動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如下列:
1.工作情形及粉塵狀況:
a.是否每週清掃一次以上。
b.是否在工作場所吸煙或飲食。
c.是否有不適當的工作方法致使粉塵飛揚。
d.必要時,是否確實著用呼吸防護具。
2.局部排氣裝置部分:
a.馬達是否故障。
b.皮帶是否有滑動或鬆弛。
c.空氣清淨裝置是否正常。
d.有無外來氣流影響氣罩效果。
e.是否隨手蓋上蓋窗(如為附蓋窗之氣罩)。
f.氣罩是否被移動。
g.氣罩內是否堆積塵埃。
h.氣罩及導管是否妨礙工作。
i.氣罩及導管是否有凹凸,破損及腐蝕。
J.調節板是否在適當的位置。
3.整體換氣裝置部分:
a.扇風機是否故障。
b.扇風機內、外側是否受阻礙。
c.是否新增設備影響空氣流動。
第 十五 條 高壓氣體容器(鋼瓶)及管路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
1.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2.確知容器之用途、內容物與標示一致者,才得使用。
3.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4.高壓氣體容器所裝氣體品名標示不得拆卸,亦不得任意灌裝或轉
裝。
5.容器使用時應加以固定並保持在40℃以下。
6.場內移動鋼瓶,應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固定安穩及直立,
並不得撞擊。
7.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8.容器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有煙火或放置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9.可燃性氣體鋼瓶或氧氣鋼瓶放置處,應依消防法規設置滅火設備,
並保持自然通風。
10.盛裝容器及空容器或不同類型氣體之鋼瓶應分區放置。
11.通路面積應為貯存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並不得堆積物品,以利
緊急時便於搬出。
二、自動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如下列:
1.鋼瓶是否固定。
2.是否有氣體名稱、標示。
3.鋼瓶柱塞是否損壞。
4.高壓橡皮管是否損壞。
5.流量計是否損害、洩漏。
6.調壓器是否正常或有洩漏現象。
第十六 條 鍋爐作業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
1.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工作場所。
2.禁止攜入與作業無關之危險物等。
3.保持安全閥之功能正常。
4.保持給水裝置功能正常。
5.避免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
6.保持汽壓在最高使用壓力以下。
7.適當沖放鍋爐水,確保鍋爐水質。
8.每日檢點水位測定裝置之功能一次以上。
9.監視壓力、水位、燃燒狀態等運轉狀態,並確認安全閥、壓力表及
其他安全裝置無異狀。
10.檢點及調整低水位燃燒遮斷裝置、火焰檢出裝置及其他自動控制裝
置,以保持功能正常。
11.鍋爐烔體、燃燒室或煙道與鄰接爐磚間發生裂縫時,應儘速予以適
當修補。
二、自動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如下列:
1.鍋爐本體部分:
a.外殼、磚壁保溫有無損傷、鬆弛龜裂。
b.煙管或水管有無局部過熱或洩漏。
c.鼓烔(或上下汽水鼓)有無損傷變形。
d.爐筒有無損傷過熱或壓潰膨出。
2.燃燒裝置部分:
a.煙道有無洩漏、損傷及風壓異常。
b.過濾器有無堵塞或損傷。
c.噴燃器有無損傷或污染。
d.燃料油加熱器有無損傷。
e.燃料輸送泵及管物有無損傷。
f.燃燒器及爐壁有無污染及損傷。
3.自動控制裝置部分:
a.水位調節裝置有無異常。
b.火焰檢出裝置有無異常。
c.自動啟動停止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d.電氣配線端子有無異常。
e.燃料切斷裝置有無異常。
f.壓力調節裝置有無異常。
4.附屬裝置及附屬品部分:
a.安全閥性能是否正常性。
b.給水裝置有無損傷及動作狀態。
c.蒸汽管及停止閥有無損傷及保溫狀態。
d.壓力錶及水位計是否正常。
第 十七 條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守則或操作注意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
1.升降機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剎車及其他安全裝置應保持良好狀態。
2.升降機各樓出入口及搬器內,其負載荷重或乘載最高人數之標示應保持清晰。
3.升降機各樓出入口之門的連鎖裝置,應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7.5公分以上時,升降機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如有故障應提請有關單位維修。
4.升降機於各樓升降出入口之門應保持堅固平滑,其安全裝置,應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及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開啟時,能停止上下,如有故障應提請有關單位維修。
二、自動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如下列:
1.導軌狀況是否良好。
2.車廂升降是否正常。
3.鋼索或鏈條有無損傷。
4.安全門動作是否正常。
5.控制裝置及機動傳導裝置是否正常。
6.變速箱之機油是否適量,設備是否清潔。
7.會同專業人員確認連鎖開關、調速機、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
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是否正常。
第 十八 條 局部排氣裝置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
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及導管,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排氣口應置於室外。
2.外裝型氣罩應儘量接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3.發生有機溶劑、蒸氣之工作應於氣罩中進行。
4.氣體、蒸氣等氣狀污染物控制風速為每秒0.5公尺。
5.粉塵、纖維、燻煙、霧滴等粒狀污染物控制風速為每秒1.0 公
尺。
6.局部排氣裝置於製造或處置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間內不停止運
轉。
7.局部排氣裝置應使排氣口置於不受阻礙之處,並使之有效運轉。
8.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之清潔孔與測定孔。
9.氣罩應視工作方法、有機溶劑蒸氣之擴散狀況及有機溶劑之比重等,選擇適於吸引該有機溶劑蒸氣之型式及大小。
10.設置有除塵裝置或廢氣處理裝置者,其抽氣機應置於各該裝置之後。但所吸引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無爆炸之虞且不致腐蝕該抽氣機者,不在此限。
二、自動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如下列:
1.吸氣及排氣功能是否正常。
2.導管接觸部分是否良好。
3.排氣機之注油是否潤滑。
4.導管或排氣機是否聚積塵埃。
5.連接電動機與排氣機之皮帶是否鬆弛。
6.氣罩及導管是否磨損、腐蝕、凹凸及有其他損害。
7.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第 十九 條 衝剪機械之作業之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
一、衝剪機械應設安全護圍等設備,其性能以不使勞工身體之一部分介入滑塊或刃物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為度。但設有使滑塊或刃物不致危及勞工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作業上設置前項安全護圍等設備有困難時,應設安全裝,但適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一手使用專用手工具,而另一手需以防護措施保護者。
2.以雙手使用專用手工具從事工作物之放置或取出成品者
二、衝剪機械具有下列切換開關之一者,不論在任何切換狀,均應有符合前條之規定之安全設備:
1.具有連續行程、一行程、安全一行程或寸動行程等之行程切換開關。
2.雙手操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時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之操作切關。
3.將複數操作台更換為單數操作台時之操作台數之切換開關
4.將複數操作台更換為單數操作台時之操作台數之切換開關
三、安全裝置應具有下列機能之一:
1.防護式安全裝置:滑塊、刃物或撞錘(以下簡稱滑塊等)在動作中,
能使勞工身體不致介入危險界限之虞。
2.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在手指自按下起動按鈕或操作控制桿(以下簡
稱按鈕等,脫手後至該手達到危險界限前,能使滑塊等停止動作(安
全一行程式安全裝置)。又或以雙手操作按鈕等,於滑塊等動作中,
手離開按鈕等時手無法達到危險界限(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
3.感應式安全裝置:滑塊等在動作中,遇身體之一部接近危險界限時,
能使滑塊等停止動作。
4.拉開式或掃除式安全裝置:遇身體之一部介入危險界限時,能隨著滑
塊之動作使其脫離危險界限。
第 二十 條 研磨機械作業之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如下:
一、使用研磨機時,平時需注意維護保養以外,另需特別注意保存的方法。
因為錯誤的放置方式,會傷到砂輪片。
二、使用具有自動控制轉速裝置機構的研磨機,必須特別注意維護及保養作
業,因為該裝置會因為所使用的空氣含有雜質而產生磨耗,造成控制機
制失效。因此對於連接研磨機的空壓機、管線及濾清器的清理,需特別
注意。
三、研磨機不使用時,應存放於乾燥且溫度變化不大的地方。
四、砂輪片應依其形式,形狀及特性加以分門別類,存放於置物架或儲櫃
中,各儲放位置應明顯標示其適用轉速及相關資訊。
五、砂輪片製造商會將每一片砂輪適用的最高允許轉速,標示於砂輪片上,操作者必須嚴格遵守其規定,不可以超過該允許速度。
六、嚴禁私自改裝砂輪機轉速,以免造成轉速超過原來設計的允許範圍,產生意外事故。
七、研磨機每使用40小時,應檢查其控制裝置,若是使用的環境或動力空氣含有污染雜質時,檢查週期應是實際狀況加以調整。
八、使用不當的動力也會造成砂輪片的破碎。如果使用研磨機時,發現其轉速有下降的現象發生時,表示動力並沒有完全傳遞到轉軸上,這時候,砂輪片在研磨時,很容易產生凹凸不平的點,這些點會使砂輪機破碎的機會增加。
九、使用砂輪機時,需注意不同的砂輪片的適用性,錯誤的使用方法會造成危險,例如使用直型砂輪片的側面研磨工會造成砂輪破碎的情發生。
十、使用研磨機之前,應檢查是否有振動的現象,若有表示研磨機的軸承受損,不可繼續使用。
十一、嚴禁以虎鉗夾住研磨機使用。
十二、使用攜帶式研磨機時,不可以使用冷卻液。
十三、操作研磨機時,拿取及放置機器需特別注意,不可以傷及砂輪片。最好有置放架或掛勾可供使用,機器暫停時應置放在一個手臂以外的位置。
十四、研磨機啟動時,操作員應遠離研磨機,尤其在懷疑砂輪機可能受損的情況之下,啟動該機器時,更應特別注意。
十五、所有研磨機應具有持續加壓開關裝置,一旦操作人員手離開開關時,機器應回復到關閉的位置。
十六、使用研磨機時,操作員應穿戴安全眼鏡、面罩或具有類似功能的個人防護具,以防止飛濺的研磨屑傷及眼睛。若有火花產生時、操作員應加穿戴手套、護裙及護膝。長期使用時,操作員亦應加穿呼吸防護具或口罩。安全鞋也是必備之防護具。
十七、嚴格禁止於在易燃物質堆積處附近或揮發性物質周圍50英呎
附近或存有爆炸性物質地點附近使用研磨機。
十八、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載最高使用迴轉速度者。
十九、規定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迴轉速度。
卄、規定研磨機使用,除該研磨機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面。
卄一、規定研磨機使用,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以上,研磨輪更換時應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
第二十一條 牛頭鉋床機械作業之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如下:
一、牛頭鉋床的安全裝置以護圍為主,外露的動力裝置及齒輪應加裝護圍,材質最好為金屬材質。
二、傳動皮帶及傳動輪應加裝金屬護圍,護圍加裝時應考慮維修及保養及加油的便利性。
三、若是為皮帶帶動的牛頭鉋床,應裝有作業員易於接觸的皮帶鎖定轉換器。
四、若是為馬達帶動以及配有電動速度調整裝置之牛頭鉋床,帶電部分應採取保護裝置,以防觸電。啟動及停止裝置應安裝於機台上,操作員易於接觸之處。
五、所有電線及裝置應符合相關電器法規規定。
六、工具周圍應安裝防止切削屑或物件彈射的護圍。
七、當牛頭鉋床與牆或其他阻礙物之距離低於18吋(45.7公分) 時,或位於
走道旁,其衝頭行程末端與走道之間的距離應以金屬圍欄或同等之圍欄
加以防護。
八、機台周圍工作環境,應保持清潔,必要時,應舖設防滑物質,以防止滑倒。
九、機台周圍工作環境,應保持暢通,以避免絆倒的意外發生。
十、操作員操作機器時,應穿戴適當安全眼鏡及安全鞋,以防止傷害。
十一、機器之工作環境,應提供足夠照明,以防止人員眼睛傷害,照明要
應至少在50米燭光以上。
十二、機台附近明顯之處,應張貼操作機器時禁止嬉戲的標語。
十三、未經訓練之人員,不得在無人監督之下,任意操作機器。
十四、工作時,應評估工作之可行性及適用性,以免造成機器使用不當所引
起的危害。
十五、為避免感染,所有割傷、擦傷或其他傷害應立即到醫療部門加以治
療。
十六、當衝頭行程與牆或走道間的距離低於18吋時,嚴禁任何人進入圍欄
中。
十七、人員操作機器時不可穿戴手套、寬鬆衣服、寬長袖或珠寶,機器運轉
時,操作員禁止接觸工具及工件,而且不可橫過工作台或進行工件及
機器調整工作。
十八、夾工件時,夾具應確實固定於機台上,同時應使用適當的板手鎖緊螺
絲與螺帽,有螺紋的螺絲與螺帽不可用於固定工件夾具,以免產生滑
動現象。
十九、當使用虎鉗時,禁止用鐵鎚敲打把手,同時虎鉗應確實固定。
卄、操作人員應確保刀具移開方向與工件方向相反,以避免刀具切入工
件。
卄一、工具及物件應置放於定位,避免置放於機器移動部位或機台上。切削
屑應使用刷子或其他適當工具加以清除。
卄二、操作機器之前,操作員應確認機器情況良好,其範圍包括所有護圍應
處於良好及固定位置;衝頭、工具、刀頭、工件、桌面固定螺絲及虎
鉗應置於固定位置;足夠的工具、工件及機器空間;適當的進給速度
和刀具以及足夠的潤滑油。
卄三、機器發生故障時,非經授權之維修人員不可自行維修機。
卄四、機器維修時,應採取符合公司規定之相關安全作業標準,維修完畢,
護圍及防護裝置應安裝回原來位置,並確保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條 使用化學物質作業之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如下:
一、非化學物質作業人員,不得進入該作業場所。
二、化學物質作業人員應穿著工作服、應配戴手套、安全眼鏡, 且必要時配戴呼吸防護具,始得作業。
三、化學物質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並定期實施局 部排氣系統自動檢查。
四、使用化學物質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五、對化學物質之容器,不論是否於使用中,皆應隨手蓋緊。
六、作業現場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之化學物質。
七、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單位主管。
八、應於抽氣櫃中處置化學物質,必要時配戴呼吸防護具,以免吸入化學物質氣體或蒸氣。
九、離開作業場所,應確實將被化學物質污染之皮膚及衣物清洗乾淨。
十、廢液應倒入指定之廢液收集桶,分類收集,並貼上標示。
十一、廢液貯桶應遠離工作場所,並規劃一適當場所貯放廢液。
十二、廢液貯放場所應遠離火源、電源、潮濕、高溫高熱及震動,保持通風良好且易於搬運。
第四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 一 節 一般安全守則
第二十三條 工作場所地面,應保持乾淨,若有油類傾倒地面應立即清除乾淨,以免滑
溜危險,進入工作場所時,應先了解工作環境及注意主管人員提示之事
項。
第二十四條 從事危險性工作,應事先向主管報備,避免單獨一人進行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作自動檢查,其自動檢
查之紀錄須保存三年。
第二十六條 研磨機、衝剪機械等,應使用安全防護。
第二十七條 操作人員應依標準工作程序操作。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對於所執行的工作應熟知其安全要項,以免發生危害。
第二十九條 機器開動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場所。
第 三十 條 工作時,應確實配戴個人防護具。
第三十一條 本校安全衛生設備、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或喪
失效能時,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
第三十二條 任何安全標示、標誌,不得任意塗改或拆除,特殊作業管制區非經許可,
不得擅自進入。
第三十三條 工作場所內,所有各種揮發性溶劑於用畢時應即蓋妥,以避免易燃性蒸氣
導致火災。
第三十四條 工作場所內所有毒性及腐蝕性之原料不得隨意放置,應貯存於安全處所,
非經主管人員許可,不得再使用。
第三十五條 電氣手工具應接地及保持絕緣良好才能使用。
第三十六條 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有此現象時不得
使用以確保安全,使用後應收回工具存放處。
第三十七條 機械或材料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工具,並隨時保持使用之機械設備及工具
整潔。
第三十八條 機械儀表發生故障修理時或機器及動力裝備等遇有異常時,需立即停機,
並在電源處之電氣開關處懸掛警告牌,始進行檢查、修理,以免失誤而
造成意外。
第三十九條 發生火災時應將周圍機械停止運轉,並切斷電源。
第 四十 條 非經許可,不准在各工作場所或倉庫內使用正常作業以外之明火或其他可
能引火之熱源。
第四十一條 易燃物品不得置於電源、電線、瓦斯開關及瓦斯口附近以防危險。
第四十二條 工作中之材料及半製品,勿堆放於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及各通道路口,
並維持良好狀態。
第四十三條 在工作中所產生之廢料、廢品、垃圾及其他雜物,應分別放置於指定地點
並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各工作區應有專責人員負責開關門窗及電氣總開關,下班後尤須注意將門
窗關閉,熄滅燈火。
第 二 節 一般衛生守則
第四十六條 實驗室內嚴禁飲食。
第四十七條 工作場所平日保持乾淨,並定期全面大掃除。
第四十八條 穿著合身整齊之服裝及實驗衣、工作服,並要穿鞋,禁穿拖鞋及禁止赤
膊、赤腳工作。
第四十九條 設有中央空調系統之作業區一律禁煙,但另裝設獨立抽氣、換氣設備的吸
煙區不在此限。
第 五十 條 實驗室及各研究室內化學物質均應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使用前應先詳讀
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後始得操作。
第五十一條 實驗室及各研究室內化學物質均應備有危害物質清單,並由專責人員定期
更新。
第五十二條 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危害物質清單,應放置室內明顯處,其放置地點須加以
標示。
第五十三條 窗邊不得堆積物品以免妨礙採光。
第五十四條 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掩蔽。
第五十五條 不得隨意破壞照明設備,遇有損壞立刻報修。
第五十六條 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並保持乾淨。
第五十七條 飲水處及盛水器應保持清潔,盛水器必須加蓋。
第五十八條 有機溶劑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應謹慎處理,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注
意:
1.儘可能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2.儘可能在抽氣框中使用有機溶劑。
3.儘可能在上風位置工作,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之蒸氣。
4.工作場所只可存放當天所需使用的有機溶劑。
5.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在使用中或不使用,都應隨手蓋緊。
第五十九條 作業期間內換氣設備應連續保持運轉,不得關閉。
第 六十 條 操作電腦時,每兩小時應休息十五分鐘,如有感覺不適時應報知主管。
第六十一條 本校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時,教職員工不得拒絕。
第六十二條 任何廢棄物、垃圾應依規定處置,場所並經常保持完整清潔。
第 三 節 個人安全衛生守則
第六十三條 遵守相關安全衛生法規及工作守則之規定。
第六十四條 參加各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安全衛生活動。
第六十五條 協助新進工作人員瞭解安全工作方法。
第六十六條 遵守各項作業之安全工作方法。
第六十七條 保持工作場所整潔,實施適當機械防護措施及配戴個人防護具。
第六十八條 提供安全衛生改善建議。
第 七十 條 報告所有傷害事故及報告不安全的情況並促請改善。
第七十一條 支持雇主之安全衛生計畫,執行各項安全衛生工作。
第七十二條 女性教職員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具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佈場所之
工作。
二、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三、處理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的工作(非妊娠女工斷續性工作三十公斤、持
續性工作二十公斤,妊娠女工斷續性工作十二公斤、持續性工作八公
斤)
四、散佈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 四 節 生物化學工作守則
第七十三條 生化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及遵守使用高腐蝕性禁品(如硫酸、鹽酸或
氫氧化鈉等)和毒性藥品(如氰化物)之防止危險的處理準則。
第七十四條 高腐蝕性藥品及毒性物品必須放置於指定位置、上鎖並張貼明顯的危害物
標示。
第七十五條 乙醚不可置於冰箱內,使用過後必須緊封並放置於指定位置。
第七十六條 抽血及處理病人血液,須戴適當手套,任何血液均以感染物視之。
第七十七條 對於有害物、毒性化學物質之處理,作業人員除戴適當手套、呼吸防護具
外,必須在抽氣櫃中操作。
第七十八條 進行動物解剖實驗時,使用過之刀片、針頭應放進有標示之盒中,並應依
規定處理。
第七十九條 實驗中受傷或遭動物咬傷,應依安全防護規定或動物標示卡注意事項處理
或送醫治療。
第 八十 條 實驗結束時以消毒水(5%漂白水)或LYSO等擦拭工作檯。
第 五 節 一般化學工作守則
第八十一條 危害性、毒性化學物質應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法規等相關規定標示之。
第八十二條 使用化學藥品應於現場置物質安全資料表,及緊急洩漏處理設備應明定標
準實驗操作程序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第八十三條 各實驗室門口應標示緊急應變連絡人員、單位及電話。
第八十四條 認清及牢記最近的滅火器、急救箱及緊急沖身洗眼設備位置,並熟知使用
方法。
第八十五條 工作場所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每週檢點一次,並依規定每年實施定期檢
查一次,記錄保存三年。
第八十六條 烘箱、蒸餾器等加熱設備附近禁放易燃、易爆化學品。
第八十七條 冷藏化學藥品之冰箱、冷藏櫃內不得放置食品、飲料。
第八十八條 盛放化學藥品之容器應隨手蓋緊,以防止意外。
第八十九條 操作毒化物應依規定程序並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第 九十 條 從事會發生毒性、腐蝕性之蒸汽或氣體之作業應在抽氣櫃內進行
第九十一條 進行有爆炸之虞的實驗,應於正對身體前方放置安全擋板或採取其它有效
的防爆措施。
第九十二條 遇有警鈴響時,應立即關閉瓦斯及各項氣體,並儘速離開實驗室。
第九十三條 非上班時間內做實驗應另有監督負責人員在場,避免單獨一人進行實驗。
第九十四條 被化學藥品濺潑,應立即用緊急沖洗設備沖洗十五分鐘以上,並視情況送
醫治療。
第九十五條 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人員應接受規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第九十六條 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粉塵等有害作業場所,應取得有害作業主管訓
練證照。
第九十七條 廢液應依規定處理及分類存放,不得傾倒於水槽。
第 六 節 污染防治工作守則
第九十八條 實驗廢棄物處理的原則:
一、減少產生量。
二、交換或委託代處理機構處理。
三、自行處理至合乎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然後併一般廢棄物做最
終處理。
四、最後考慮封閉式的掩埋。
第九十九條 改善實驗程序減少廢污產生量。
第一00條 設計實驗過程儘可能以造成無害的廢污為原則。
第一0一條 準備藥品時確實估算使用量,避免浪費藥品及產生過量廢液。
第一0二條 儘量以毒性低的物質代替毒性高的物質。
第一0三條 已產生之實驗室廢污應依規定分類回收處理。
第一0四條 廢棄玻璃器皿應與一般廢棄物分開放置。
第一0五條 舊藥品及無標籤之藥品可透過廢棄物轉運站及廢棄物交換所交換再使用。
第一0六條 含水銀之廢棄溫度計應以塑膠瓶密封起來,依規定委外處理。
第 七 節 放射性及游離輻射工作安全守則
第一0七條 任何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非經原子能委員會檢查(審查)合
格,核發使用(操作)執照,不得使用。
第一0八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之設備,其操作人員,應由受有關游離輻射
防護之訓練,並領有原子能委員會發給執照者擔任。
第一0九條 游離輻射作業人員每年必需接受輻射安全防護在職訓練。
第一一0條 工作時應配帶劑量用膠片佩章、劑量筆,並穿戴工作衣、手套、鞋套等,
離開工作場所時,應即換下置於指定地點,並徹底清洗雙手。
第一一一條 嚴禁在放射性物質實驗室內吸煙、飲食、存放食物及使用化妝品。
第一一二條 絕不可用口吸移任何放射性物質。
第一一三條 避免放射性物質傾倒潑灑。
第一一四條 放射性試驗管套或用具應置於有吸收性紙張盛盤內,沒有放射性之紙張或
廢棄物,應置於放射性廢料桶。
第一一五條 受污染之用具應加以徹底清洗或儲存,待放射性自行衰減至接近背景值
時,再予使用。
第一一六條 工作場所經檢查,如有放射性污染,應立即予以隔離,並通知輻射防護專
業人員到場處理。
第 八 節 電氣安全工作守則
第一一七條 拔卸電氣插頭時,應自插頭處拉出。
第一一八條 不得使用未知規格的電氣器具。
第一一九條 遇停電時應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
第一二一條 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所有電氣設備外殼須接地線且不
得任意拆掉。
第一二二條 開關之關閉應完全,如有鎖緊設備,應予操作後加鎖。
第一二三條 切斷開關,應迅速確實,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第一二四條 勿在電線上接裝過多之電器,以免因過量負荷而發生火災。
第一二五條 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第一二六條 裝接設備、儀器之電源應通知專責人員安裝,不得擅自處理。
第一二七條 不得以肩負方式攜長物體(如竹梯、鐵管等)通過高壓電氣設備或其中間。
第一二八條 電線電路如發現電線包覆有破裂,應即更換新品,以免發生感電災害。
第一二九條 所有電氣設備及電線電路維護,均應嚴格遵守電氣安全規章程序操作。
第一三0條 適用場所內各項用電儀器設備移動須知會電氣專責人員,確認用切斷開
關,應迅速確實,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第一三一條 保險絲燒斷時,絕不可改裝不合適的保險絲在開關上或用電線、其他金屬
代替保險絲。
第一三二條 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掛牌標示,並儘可能加鎖,避
免外人誤動打開。
第一三三條 在修理電氣設備中,切斷之開關必須懸掛明顯之標示牌,除該負責修理者
外,任何人不得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傷亡事故。
第一三四條 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故障及電氣火災等,應切斷電源,並即
聯絡當地電力公司。
第一三五條 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第一三六條 發電室、變電室所應操作之各項電氣設備其操作,除由電氣人員或電氣負
責人外,其他人不准擔任。
第一三七條 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之電路附近,不得放置任何與電路無關物體或設
備、床鋪、衣架等。
第一三八條 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或移動各項電氣設備。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
(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領有電匠執照或具經驗之專責電氣工作人員不
得擔任。
第一三九條 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滅火設備。
第一四0條 關閉開關時,發生火花現象,應確實查明原因,再進行工作。
第一四一條 電氣機械運轉中,如發現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
時間上允許時,應先切斷電源,切勿驚惶逃避,以免災害擴大。
第一四二條 雷擊或颱風期間不宜使用儀器設備如電腦等,並應拔下電源插座,
避免損壞。
第一四三條 使用延長線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插座不足時不得連續串聯或分接,以免造成過度負荷或接觸不良。
二、延長線附近不得放置化學藥品或其他易燃可燃物質,以免因過熱引起火災。
三、不得任意放置延長線於通道上,以免絕緣破損造成短路或絆倒人員,必要時應加保護管並黏貼於地面。
第 九 節 毒性氣體工作守則
第一四四條 毒性氣體作業場所嚴禁煙火及飲食。
第一四五條 工作場所相關警告標誌及標準作業程序,其標示應保持清晰可讀
第一四六條 非相關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毒性氣體作業區,嚴禁個人單獨從事毒
性氣體作業,至少應二人以上共同作業,以便隨時互相支援。
第一四七條 適用場所負責人每日應確實執行各項安全衛生檢查及紀錄結果並改善各項
缺失。
第一四八條 操作人員應對毒性氣體工作場所之洩漏監測器及警報器、氣瓶儲存櫃、供
氣式面罩、滅火器、安全門等安全設施實施平日檢點。
第一四九條 毒性氣體鋼瓶之管理須符合第十五條高壓氣體鋼瓶作業守則之規定。
第一五0條 毒性氣體鋼瓶應貯存於儲存櫃內,儲存櫃之抽氣應保持通風良好,排氣需
經適當處理過,始得排放。
第一五一條 作業場所內之儀器設備、供電設備及工具,應具防爆之功能。
第一五二條 非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整或搬動氣體鋼瓶之位置、壓力或任何開關
第一五三條 操作人員應嚴守作業規範,非經訓練、許可,不得擅自操作或變操作方
法。
第一五四條 於毒性氣體鋼瓶貯存場所附近使用任何電源延長線工作時,不得任意置於
通道上。
第一五五條 非因工作需要,易燃、易爆、有機溶劑、油品、粉狀化學物質、空鋼瓶等
危險品,不得存放於毒性氣體工作場所。
第一五六條 檢修毒性氣體反應設備或管路時,應充份清除內部殘留氣體,確認安全
無虞時始得拆卸之。
第一五七條 更換毒性氣體鋼瓶或實施氣瓶櫃維修保養時,應配戴供氣式面罩或空氣呼
吸器,並於工作後確實清洗頭、手或可能沾污之衣物。
第一五八條 作業人員應徹底瞭解毒性氣體特性、生產製程、事故緊急應變措施,並定
期實施緊急應變演練。
第 十 節 消防安全工作守則
第一五九條 任何物料之堆放不得影響消防設施之使用。
第一六0條 各倉庫、儲物間應切實遵守嚴禁煙火、禁止閒人進入之規定,並不得使用
明火。
第一六一條 易引起火災、爆炸危險之場所,應有嚴禁煙火及禁止閒人進入之標示,工
作場所不得使用明火。
第一六二條 易燃品應以安全之容器貯存,其貯存場所應保持充份通風換氣、嚴禁煙
火,且所有的燈源、電氣設備應為防爆型,或隔離貯存。
第一六三條 安全門、安全梯,應保持暢通,同時其通道上不可放置物品。
第一六四條 安全門應可直達室外空地,不得上鎖,且開門方向應向外。
第一六五條 各工作場所應依其潛在火災之類型與危險程度配置適當及適量滅火器。
第一六六條 滅火器應定期檢查,並報請更換藥劑等保養事宜,每位教職員工必須熟練
使用各類消防設備,以便災害發生時能即時搶救。
第一六七條 滅火器應分別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位置,並以紅色標示指示存放位置,手
提滅火器不得任意移動之。
第一六八條 易燃垃圾(如廢油布、廢紙)應丟入有蓋的金屬桶內。
第一六九條 機械電器設備應確實檢查,妥善保養,以免發生過熱失火或走火等事故。
第一七0條 應於戶外開放空間或具抽氣設備之吸煙區吸菸,並將菸蒂熄滅後丟入垃圾
桶內。
第一七一條 遇有火警發生時,視情況許可使用適當消防設備滅火。若火勢擴大,應依
緊急應變程序動作,並即請求消防單位支援。
第一七二條 必要時方觸動火警警報系統。
第一七三條 火警疏散、逃生應走最近的安全門及安全梯,不可使用電梯。
第一七四條 濃煙中逃生應以濕毛巾摀住鼻口,儘量貼著地板爬行逃生。
第一七五條 甲(A) 類火災 (一般可燃性固體如木材、紙張、紡織品等所引起的火災)
適用之滅火劑包括水、泡沫滅火器、ABC乾粉滅火器、消防砂等。
第一七六條 乙(B) 類火災 (可燃性液體如汽油、溶劑、燃料油、酒精、油脂類與可燃
性氣體如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等引起的火災) 適用之滅火劑包括泡
沫、二氧化碳滅火器、乾粉滅火器、消防砂等,並可使用水霧冷卻,但不
可使用水柱。
第一七七條 丙(C) 類火災 (通電的電氣設備所引起的火災) 必須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劑
如二氧化碳、乾粉滅火器滅火,待確認電源已切斷時,方可以甲類、乙類
火災之方式處理。
第一七八條 丁(D) 類火災 (可燃性金屬如鉀、鈉、鎂、鋅、鋯等引起之火災應使用特
定之化學乾粉,絕對禁止用水,以免產生劇烈反應及爆炸之危險。
第十一 節節 電腦安全工作守則
第一七九條 檢查主機及週邊設備的擺設是否穩當,承載設備是否牢靠堪用。
第一八0條 檢查電力供應是否符合規定;插頭與插座是否密貼牢固,電源或傳輸饋線
是否有破損、斷(掉)落,設備是否有潮濕等現象,以防漏電、感電事故發
生。
第一八一條 檢查終端機的功能,如鍵盤上的鍵是否輕觸即可使螢幕上有字顯示,螢幕
畫面是否穩定,有無飄動的現象,亮度及對比是否適當,如螢幕有老化或
影像不良者,應即更換或送修。
第一八二條條 每工作二小時至少須有15分鐘適當的休息。
第一八三條 調整桌椅及螢幕之高度和角度,使眼睛略高於螢幕上緣,且保持45公分至
72公分的距離,不宜太近或太遠,桌、椅、鍵盤的高度應配合個人工作,
調整至適當之高度。
第一八四條 於可能範圍內,調整螢幕的方向,使幕前反光現象減至最低,幕後方向應
與其他工作人員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第一八五條 操作中,如發現有異味、冒煙,運轉不順等現象時,應立即關掉電源,並
報請維修部門檢修。
第一八六條 經常擦拭終端機螢幕及護目裝置(護鏡或護目網)上之灰塵及手印,以保持
清潔。
第十二 節節 物料搬運貯存安全工作守則
第一八七條 貯存場所應保持整潔、空氣流通。
第一八八條 危害性化學品貯存場所應保持良好的通風。
第一八九條 具反應性的兩種化學品不得貯存於同一處所。
第一九0條 物料應適當安全堆放且不可過高,以免搬運困難或倒塌。
第一九一條 物料之堆放應以繩索、護網、擋樁或採其它必要的措施,防止倒塌、墜
落。
第一九二條 堆放時不得超過地面最大安全負荷及最高限度。不得阻礙通道出入口、照
明、電氣開關、或妨礙急救、消防設備之取用。
第一九三條 堆放、貯存化學品的容器(含空瓶)應確實加蓋,且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
作、不得依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及不得在卸貨區放置物品。
第一九四條條 搬運危險品時應捆綁牢固。
第一九五條 搬運粗糙物件時應戴上防護手套。
第一九六條 搬運及開箱前,應將突出之鐵皮、鐵釘等先拔除。
第一九七條 放下重物時應注意腳及手掌的位置,避免被壓傷。
第一九八條 搬起或放下物品時應挺直腰部,以腿部使力,以免傷及腰、背。
第一九九條 兩人或兩人以上搬運物件,行動須一致或聽指揮者口令。
第二00條 兩人以上合力搬長形重物時,應面朝同一方向,並由經驗多者在後方指
揮。
第二0一條 取用堆疊之物件時不得由下部抽取,亦切勿從起吊物件下面經過
第二0二條 搬運強酸、強鹼的車輛或工具應有防腐蝕的措施,並穿戴適當之防護裝
備。
第二0三條 四十公斤以上物品,應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五百公斤以上物品應以機
動車輛或機械搬運。
第二0四條 吊起重物或長件物體時,應用導向索控制方向,防止在空中擺動。
第二0五條 以任何材質的繩索捆綁物體進行吊掛、起重時,為防止被尖角割斷,重物
墜落傷人,應於尖角處加襯墊保護之。
第二0六條 用吊索吊起圓柱體或表面較光滑之物體時,其吊索至少繞經被吊物兩圈以
上,以免滑落。
第二0七條 搬運鐵管、木材、梯子等長形物件時,前端應稍微朝上,以免行進時撞及
地面,在轉彎時應注意控制轉動方向,切勿觸及電線或撞擊他人。
第二0八條 使用手推車應向前推動,不可拉車後退。手推車下坡時,車應在人的前
方,上坡時車應在人的後方。
第二0九條 物料之堆放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不得降低自動灑水器及火災警報器之功效。
二、積堆物料有崩塌或掉落之虞,禁止閒人進入於該場所。
三、在電線及電氣設備附近搬運物料時,須加倍小心。尤其在搬運物料
時,切勿觸及供電線路。
四、易燃易爆等危險物料,應貯存於單獨之隔離倉庫;四周並須設置明顯標
示,並特別注意防火防盜。
五、易燃品貯存地點四週十六公尺見方以內,不但嚴禁煙火,而且不得從
事發生火花之工作並設置十六公尺內嚴禁煙火之警告標示。
第五章 教育訓練
第二一0條 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條規定,下列人員應分別接受從事工作及
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二、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三、特殊作業人員。
四、一般作業人員。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第二一一條 勞工應接受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下列之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
一、訓練項目
1.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2.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現場安全衛生規定。
3.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檢點事項。
4.標準作業程序。
5.緊急事故之處理或避難事項。
6.作業中應注意事項及危害預防方法。
7.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8.其他必要事項。
二、訓練時數
1.新雇勞工不得少於三小時。
2.調換工作者不得少於三小時。
3.對製造處理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等勞工增加下列課程三小
時。
1.危險物及有害物之通識計畫。
2.危險物及有害物之標示內容及意義。
3.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特性。
4.危險物及有害物對人體健康之危害。
5.危險物及有害物之使用、存放、處理及棄置等安全操作程序。
6.緊急應變程序。
7.物質安全資料表之管理。
第二一二條 下列有害作業之主管應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有機溶劑作業。
二、鉛作業。
三、烷基鉛作業。
四、缺氧作業。
五、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六、粉塵作業。
七、高壓室內作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第二一三條 下列特殊作業之勞工應接受該作業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急救人員訓練(擔任工作場所急救人員者)。
二、小型鍋爐操作。
三、輻射設備之裝置管理及操作。
第六章 急救與搶救
第二一四條 適用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相關人員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
通報相關單位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記錄。
第二一五條 各單位應派適當人員接受急救人員訓練,以利辦理傷患救護事宜
第二一六條 適用場所內擔任急救人員者,除醫護人員外,應使其受急救人員訓練。
第二一七條 一般性急救事項如下:
一、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受過急救訓練之員工應立刻對傷患作適當處理,
避免導致嚴重的後果。
二、急救者的責任在於「救命」、「防止傷勢或病情轉惡」,保持傷患安靜
及舒適,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
三、擔任急救者必須不驚慌失措,給予遭意外傷害或急病者之立即和臨時性
的照料,直至專業救護人員到達或能得到醫師的診治時為止。
四、在沒有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臥,以防止昏厥與休克。
五、如傷患面色發紅,應將頭部墊高,如嘔吐則將頭部轉向一邊,以防窒
息。
六、需要時可以用棉被、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以防止休克發生。
七、速召救護車或用擔架運送傷患至醫療處所或速請醫護人員。
八、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及診
斷。
第二一八條 化學藥物中毒之急救事項如下:
一、吸入性中毒急救:除非有適當防護裝備,且熟悉空氣呼吸器及救生繩
使用方法,否則不可冒然進入施行搶救,以免自己跟著中毒。
1.將患者搬運至空氣新鮮處。
2.倘呼吸停止,即施行人工呼吸。
3.速請醫師到現場或送醫院診治。
4.使患者保持溫暖及寧靜。
5.不給予任何酒精飲料。
二、誤食急救事項如下:
1.若食入非腐蝕性的毒物,先行催吐。
2.若食入腐蝕性的毒物,患者尚能吞嚥,可給予少量飲水。
3.若昏迷、抽蓄者應禁止催吐,並依其心肺功能實施急救。
4.保留中毒物,與病人一起送醫。
三、化學物灼傷:
1.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儘速沖洗是減少傷害的重要步驟。
2.一面脫衣、一面用水沖洗。繼續用大量水沖洗。
3.以清潔的覆蓋物將灼傷部蓋起。
4.倘灼傷面積廣泛,則令患者臥下,安置其頭、胸部略低於身體其他
部位,如可能宜將兩腿抬高。
5.傷者神志清醒和可以吞嚥,則給予足量的非酒精性飲料。
6.除只有小塊皮膚發紅的輕度灼傷外,所有灼傷均應請醫師診治。
四、化學物或其他異物掉入眼內之急救:
1.將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裝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
2.沖洗至少十五分鐘以後,速將患者送醫診治(勿用硼酸或其他化學藥
物或油膏)。
第二一九條 感電傷害急救事項如下:
一、關掉電源,先確認自己無感電之虞。
二、用乾燥的木棒、繩索將患者與觸電物撥離。
二、依患者之意識,進行救生處理。
第二二0條 傷患之緊急搬運事項如次:
一、搬運傷患前,需先檢查其頭、頸、胸、腹、四肢之傷勢,並加以固
定。
二、讓傷患儘量保持舒適之姿勢。
三、若需將患者拖至安全處,應以身體長軸方向直行拖行,不可自側面橫
向施行。
四、搬運器材必需牢固。
第二二一條 一般火災搶救事項如下:
一、發現時如屬小火,能以滅火設備撲滅者,即以適用之滅火設備滅火,
並設法通知他人協助滅火,另設法通知事故發生系所主管處理。
二、發現時如火勢已猛,應立即起動手動火警報警機,通知消防隊、緊急
應變中心及事故發生系所主管處理,並通知附近工作人員立即疏散。
三、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展開確認是何種原因引起,評估其危害
性,以決定救災方式。
四、當消防隊抵達火災現場時,本校人員須協助滅火救災。
五、不管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進
行事故調查。
第二二二條 實驗室化學物質引起之火災搶救事項如下:
一、發現時如屬小火應於安全無虞下關閉可能造成更大災害之物質供給開
關,能以滅火設備撲滅者,即以適當之滅火設備滅火。並設法通知他
人協助滅火,另設法通知事故發生系所主管。
二、發現時如火勢已猛,應立即起動手動火警報警機,通知消防隊、緊急
應變中心及事故發生系所主管處理,並通知附近工作人員立即疏散。
三、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展開確認是何種化學物質引起,評估其危
害性,以決定救災方式。
四、滅火時,亦應參考著火物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的反應特性資料,
考慮是否已將不相容物質隔離。
五、當消防隊抵達火災現場時,本校相關人員須協助滅火救災。
六、不管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進
行事故調查。
第二二三條 一般爆炸(物理非連鎖性爆炸:如壓力試驗)搶救事項如下:
一、發現者應儘速關閉造成爆炸的源頭,如有感電之虞應先關閉電源或通
知電氣人員處理。
二、檢視爆炸附近有無人員受傷,如有時應速通知爆炸發生系所主管處
理,健康中心協助傷患急救或送醫。
三、不管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進行
事故調查。
第二二四條 一般爆炸 (物理連鎖性爆炸:如粉塵、鋼瓶引起之火災) 搶救 事項如下:
一、發現者應立即通知爆炸發生地點系所主管處理。
二、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展開確認是何種物質引起爆炸,評估其危
性,決定救災及控制災害擴大之方式。
三、一方面研判是否須要支援,如須外界支援則由系所主管通知支援救
災。
四、不管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進
行事故調查。
第二二五條 有機溶劑或其蒸氣或混存多種氣體引起之爆炸;火災搶救事項 如次:
一、發現者應立即通知爆炸、火災發生系所主管處理。
二、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即展開確認是何種物質引起,評估其危害
性,決定救災及控制災害擴大之方式。
三、依決定救災方式通知消防搶救小組現場滅火、救災,醫護中心將傷患
急救或送醫。
四、一方面研判是否須要支援,如須外界支援則由事故系所主管,通知支
援救災。
五、同時研判是否須要疏散附近住家、民眾,如須要則由聯絡組通知村里
長廣播,請住戶疏散,並請警察機關支援疏散民眾。
六、不管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進
行事故調查。
第二二六條 一般酸鹼、腐蝕性化學物質洩漏搶救事項如下:
一、發現者發現小洩漏,應速利用現場防護設備將洩漏源關閉。如係大洩
漏應於安全無虞下,利用現場防護設備將洩漏源關閉,並速通知系所
主管處理。
二、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即展開確認是何種物質引起,評估其危害性決
定救災及控制災害擴大之方式。
三、依決定救災方式通知消防搶救小組現場救災工作,醫護中心將傷患進
行急救或送醫。
四、一方面研判是否須要支援,如須外界支援則由事故系所主管通知支援
救災。
五、同時研判是否須要疏散附近住家、民眾,如須要則由聯絡組通知村里
長廣播,請住戶疏散,並請警察機關支援疏散民眾。
六、洩漏之化學物質及除污物料(沾有化學物質者),應統一收集處理。
七、 不管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進行
事故調查。
第二二七條 有毒、有害氣體洩漏或其洩漏引起之火災搶救事項如下:
一、發現者(自動洩漏偵測警報器)發現小洩漏應於安全無虞下速利用現場
防護設備將洩漏源關閉;如是大洩漏應於安全無虞下速利用現場防護
設備將洩漏源關閉,並速通知附近作業人員離開現場到上風處及氣體
洩漏發生地點系所主管處理。如是洩漏引起火災應通知氣體洩漏發生
系所主管處理。
二、系所主管成立緊急應變中心後即展開確認是何種氣體外洩,並評估其
危害性,以決定救災及控制災害擴大之方式。
三、依決定救災方式通知消防搶救小組現場救災、滅火,醫護中心將傷患
急救或送醫。
四、一方面研判是否須要支援,如須外界支援則由事故系所主管通知支援
救災。
五、同時研判是否需要疏散附近住家、民眾,如需要則由聯絡組通知村里
長廣播,請住戶疏散,並請警察機關支援疏散民眾。
六、總務處安全衛生環保組應於一小時內向當地環保機關報備氣體外洩情
形。
七、氣體洩漏吸收液或滅火噴灑之消防水應收集處理,以免造成二次污
染。
八、 不管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二八條 預防火災、爆炸的發生,除了在實驗操作中,遵循標準作業程序,避免人
為的疏失及錯誤,正確的儲存化學藥品及實施定期檢查,並報請維修。
第二二九條 避免讓自己身陷火窟。
第二三0條 進入火場救援時,應考慮物質的燃燒或熱分解之危害性。
第二三一條 可能具爆炸或具毒性之物質,應有足夠之防護設備方可進行救援或滅火。
第二三二條 衣服著火時,避免奔跑,應立即臥倒並滾壓火焰,或是以濕布、厚重衣服
或防火毯蓋熄。
第二三三條 疏散時應隨手將門關上,以防止火煙的擴散。若門板很熱,不可以手為
之。進入樓梯時也應隨手帶上安全門,以阻止火災之蔓延。
第二三四條 疏散過程,若經過濃霧區,應在地面匍匐前進,並以濕毛巾掩住鼻子,實
行短呼吸。
第二三五條 疏散時,應依逃生路線選擇最近的安全門疏散,千萬不可使用電梯,也不
可停留在逃生路線的中途或再回到火場。
第二三六條 滅火器使用過後,應報請更換或灌充。
第七章 防護設備維護與使用
第二三七條 各級主管應督促所屬教職員工對於提供之防護設備(防護具或器具)應依下列
規定事項辦理:
一、應使教職員工接受相關訓練課程,以了解防護具之使用及護方法。
二、應指定專人保管公用防護具。
三、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四、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五、數量不足或有損壞,立即報告,予以補充。
六、防護器具應置於固定位置並標示清楚,不得任意移動。
七、員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個別使用專用防護具。
第二三八條 接觸對眼睛有傷害的氣體、液體、粉塵或強光應戴安全眼鏡或眼罩。
第二三九條 從事作業應依工作性質穿著適當的實驗衣或工作服,接觸有腐性的化學品
應穿防護圍裙。
第二四0條 與高低溫、有害氣體、蒸氣、有害光線、有毒物質、輻射設備或物質、或
有害病源體接觸時,應選用合格且適當之防護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
罩、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防護具。
第二四一條 粉塵、缺氧、有毒氣體污染的場所,應配戴適當的防塵口罩、防毒面罩或
供氣式呼吸防護具。
第二四二條 進入自然通風不足的場所前,應做好防護措施或必要時向主管報備,始得
進入工作。
第二四三條 處置腐蝕性之化學原料或足部有受戳傷、穿刺之虞的作業,應穿著安全
鞋,有感電危險之虞者,其安全鞋應能有效絕緣。
第二四四條 搬運有腐蝕物或有毒物品時,應適當使用防護手套、圍裙、安全帽、安全
眼鏡、口罩、面罩等。
第二四五條 八十五分貝以上的作業場所,應戴耳塞、耳罩。
第二四六條 從事高架作業或工作場所有人員受撞擊、跌倒或受墜落物體擊傷之虞者,
均應確實配戴安全帽及安全帶。
第二四七條 高架(離地面兩公尺以上者)及槽坑作業應繫安全帶。
第二四八條 選用之防護具應為國家檢驗合格之產品,對於工作的干擾越小越好,且不
致造成使用者之不適感。
第八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第二四九條 緊急應變人員任務如下:
一、保健小組醫護人員:負責事故現場傷患救助與救護指揮工作。
二、消防編組:搶救與協助事故現場之人員逃生與疏散。
三、事故單位:事故主管單位負責指揮或協助緊急應變中心進行事故搶
救,其他人員分工擔任搶救與傷患救護工作。
四、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負責聯絡、協助事故搶救、傷患救護及防護具、
救生器具調派供應,並輔導使用。
五、其他支援救護人員:適時提供適當支援。
第二五0條 適用場所應於明顯處張貼緊急事故通報聯絡電話;發生任何災害事故時,現
場專責人員應立即向校方緊急應變中心報告,以進行緊急應變處理。如係
火災需同時撥119火警電話通報消防人員。
第二五一條 緊急應變中心應利用廣播系統,立刻廣播,通告人員立即撤雄,並通知緊
急應變相關人員執行處理。
第二五二條 事故時之緊急應變處理程序如下:
一、事故的發現與確認,立即通知緊急應變小組及總務處安全衛生環保
組。
二、成立緊急應變指揮中心並開始運作。
三、實施緊急應變措施。(鑑定危害、封鎖現場、進行疏散、搶救等)。
四、事故之廣播。
五、消防、急救、搶救及避難之佈署。
六、成立救護站。
七、善後處理調查災害原因及檢討。
八、接寫事故報告並建檔,影本送總務處安全衛生環保組。
第二五三條 事故之報告與廣播應力求簡短、清楚、內容如下:
一、發生何事故。
二、發生的地點。
三、發生的時間。
四、罹災情形。
五、現況如何。
第二五四條 事故發生時應向總務處安全衛生環保組提報,事故報告撰寫內容應包括:
一、背景資料:災害發生的人、事、時、地、物。
二、敘述災害經過:
1.事故發生的程序。
2.人員傷害、財物損失的程度分析。
3.事故的型態。
4.危害的情況。
三、原因分析:
1.主要原因:人或環境因素、管理措施等。
2.直接原因:危害的能量、有害的物質等。
3.間接原因:不安全的行為、不安全的狀況等。
四、改善建議:近程及長程應採取的補救預防措施。
第二五五條 下列職業災害事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時。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氯、氨、光氣、氟化氫、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洩
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二五六條 如遇前述重大事故發生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任何人非經
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九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二五七條 員工對於體格檢查(下列各款規定)、定期健康檢查及特殊項目
之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及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一、既往病例即作業經歷之調查。
二、自覺症狀及身體各系統之物理檢查。
三、身高、體重、視力、色盲及聽力檢查。
四、胸部 X光攝影檢查。
五、血壓測定與尿中糖及尿蛋白之檢查。
六、血色素及白血球之檢查。
七、血清丙胺酸轉胺酉每、肌酸肝、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八、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八項體格檢查結果應用法定表格並最少保存十年。
第二五八條 本校適用場所內之工作人員(適用安全衛生法之人員)應定期就下列各款
規定實施前條規定各款項目之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四十五歲以上之教職員工(適用安全衛生法之人員)每二年定期
檢查一次。
二、年滿三十歲未滿四十五歲之教職員工(適用安全衛生法之人員)每三
年定期檢查一次。
三、未滿三十歲之教職員工(適用安全衛生法之人員)每五年定期檢查一
次。
健康檢查結果應用法定表格記錄,由保健小組管理,最少保存十年。
第二五九條 本校適用場所內之工作人員違反下列規定時,得依勞工安全衛生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本工作守則。
二、不接受健康檢查。
二、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六0條 本守則經由本校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並
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並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六一條 本守則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